首页>>新 闻 字号:
公众知情权不能只靠司法救赎
新闻中心-中国网 china.com.cn/news  时间: 2009-11-03  责任编辑: 明依

作者:李妍

今年5月4日,被誉为“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”的黄友俭、邓松柏状告汝城县政府信息不公开一案,在经历漫长的一年诉讼旅程后,早已磨尽希望的两人将起诉信寄往了最高法。过去一年,除了汝城县法院明确表示不属于自己的受案范围外,郴州中院和湖南高院保持着沉默。法院的沉默,成为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施行一周年时,最让人不安的画面。

汝城县政府信息公开案意外遭遇的司法冷遇,在《条例》实施一年间绝非孤例。在众多法院“不予受理”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中,一条见诸《条例》的规定成为法院裁定信息公开案“不予受理”的高频表达——“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,可向上级行政机关、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”——这也即意味着,当公民要求政府公开信息遇阻时,只能向其上级部门举报,而不能走包括司法诉讼在内的其他救济渠道。

如此法院几乎全体噤声的语境下,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赋予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,则无疑拓宽了公众知情权的司法救济。(11月2日 新华社)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民意呼唤愈发强烈的今天,最高法公布的此项规定,一扫此前公众知情权上司法沉默的阴霾,如此介入,令人欣慰。

赋予公民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,让法院在公众要求政府信息公开遇阻时,不能再理所当然地保持沉默。它弥合了此前《条例》中未能清晰赋予公众拥有司法诉讼权利的内容,也改变了公众在政府信息公开上频受阻挠却救济无路的窘境。从这个角度来说,“赋予公民起诉权利”可谓《规定》扫清公众知情路障的一大亮点。

当然,公众有权在政府信息公开上“民告官”,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此后的政府信息公开上能一片坦途。习惯以“国家秘密”、“信息不存在”为理由,搪塞公众知情权的众多政府信息公开事件中,我们的一些相关部门似乎已经习惯了政府信息作为“国家秘密”的价值存在。在他们眼中,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人更似“间谍”,需要每天专门派人在门口盯梢,以防“国家秘密”外泄。谓予不信,此前河南青年王清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却被当成间谍的遭遇,便是明证。

也正如此,就像要改造我们的说话一样,我们的相关部门确需在信息公开民意吁请愈发强烈的当下,改变我们的行政思维,不能把纳税人支撑的政府行政当成一种理所当然的秘密存在,而更应该习惯将政府行政的“毛孔”置于公众审视的目光之下,而非让“秘密”遮蔽双眼。

要做到这点,厘清公众知情与真实国家机密的界限就至关重要。也正因此,此次最高法首次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“保密”边界,就显得可圈可点:其提到作为被告的政府部门,只有在提供法定程序或主管、同级保密部门出具的属于“国家秘密”的审查结论时,才可不提交政府公开信息。这也意味着,今后相关部门张口即出的“国家秘密”只能是空口无凭,你要么拿出“国家秘密”的真凭实据,要么选择信息公开,“国家秘密”不再是拒绝信息公开的“尚方宝剑”。

当然,除了“保密”的界限确定,针对以往信息公开中多次遭遇的政府回避问题,也在此次《规定》中一一明晰权责,其对公众的权利救济堪称完备。只是,完备的公众知情权不能只靠司法救赎,迈进司法,即意味着官民信息互通走向了无可挽回的一步。也只有在政府信息公开上主动介入、便民展示,官民信息沟通才有可能步入良性,此前广州主动公布114个政府部门预算引发的民意爆棚,不就是勇敢的一大步吗?

文章来源: 中国网 发表评论>>
[我要纠错] [推荐] [收藏] [打印] [ ] [关闭]
相关新闻
-最高法就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
-交通事故可用救助基金付抢救费 政府信息公开存模糊
-<政府信息公开条例>存模糊地带 各部门拒绝理由不一
-河南市民18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无一完整回复
-为"禁止学生参加剪彩"叫好 民间谣言止于政府信息公开
精彩图片
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>>
用户名 密码
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